2010-07-30
領導下井陪葬就能保障煤礦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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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七月初,國務院針對我國“礦難頻發”的現實,制定了一條新規,就是採礦過程中,領導幹部必須下井。這條制度一出,就被網友笑稱為“領導陪葬制度”。
這樣一條被中央寄予厚望的“陪葬制度”真的能夠解決我朝礦難頻發的問題麼?答案恐怕不容樂觀。在網上搜索一下便知,類似的領導陪葬制度絕非今年才有人提出來,早在2005年,國務院就提出要落實“領導幹部下井”制度,中煤能源集團公司還就此制訂了“明確”領導幹部下井次數的通知。而這一“領導下井陪葬”制度也更非中央首創,乃是煤礦大省山西早在2000年就開始實行的制度,而這一制度的效果怎樣呢?我們看到的是山西不僅僅是中國的煤礦大省,更是中國的礦難大省!
當然,如今的這一“領導下井陪葬”制度乃是當年的“陪葬制度”的升級版,因為之前規定的領導下井是要求煤礦領導下井,而現在要求的則是區縣領導下井,而連讓煤礦擁有者或管理者下井“陪葬”都已經很難落實,這樣的制度豈非更難落實?而且這樣的制度即便真正落實了,對煤礦安全又能有多大幫助?
雖然本朝礦難頻發,但相對於每一個個體來講,發生礦難的時候畢竟是少數,也畢竟不可能每天都發生礦難,但是礦難一旦發生,其造成的就絕非是簡簡單單的經濟損失;它可能造成的是無數生命的凋零和無數家庭的倒塌。但是對於領導幹部來講,即便如此他們也完全沒有必要“認真落實”下井陪葬制度。因為他們不下井,肯定是安全的,即便將來出了事,最多革職罷官而已,而對於已經撈夠了油水,為“後半生”做好了準備的官員們還會怕“革職罷官”麼?而如果他們下井,一旦發生礦難後果不堪設想,權衡利弊領導們自然會“兩害取其輕”這樣的制度還究竟如何落實?
而換一個角度講,在一些煤礦大省,一個區縣往往不止一家煤礦企業,對於那些小煤礦是不是也要每一個煤礦都要有領導幹部下井陪葬呢?如果真如此的話,恐怕有些縣把全縣的領導幹部調集起來下井也不能分配到所有吧?這樣一來結果只會有一個,那就是任命一批“下井縣長”,由財政補貼其收入,專職下井“陪葬”,而我們的領導幹部們依然可以高枕無憂。
以上雖然只是我的推論,然而事實卻真的如此。這樣的制度早在2000年山西就開始施行,而國務院也在2005年前後推出了要求煤礦所有者及管理人員“下井陪葬”的類似制度,而執行效果真正怎樣我們一看便知。而讓礦主下井都無法落實,讓領導幹部下井陪葬簡直是天大的笑話。
而如此說來,本朝的煤礦安全問題豈不是就解決不了了?其實事實絕非如此。中國之所以當今礦難頻發,真正在於法律對礦主及領導幹部的威懾力不夠。即使發生了大的礦難,死了若干礦工,依照中國的賠償標準也就是每個人20W了事,就算再加上上下打點領導的費用和給一些媒體的“封口費”,其成本也遠遠達不到煤礦生產的高額利潤給“煤老闆”們帶來的誘惑。在這樣的狀態下,即使縣長、縣委書記們全都下井了又能怎樣?照這樣下去是不是接下來就要把領導們的老婆孩子父母親人都弄下井當陪葬品?然而這種極端的行政命令的方法實則根本毫無效果。
礦難問題若想解決,乃要真正重視人權問題,真正把人民的生命擺在首位,讓其違法的成本遠遠高於違法的利潤,那麼人們才不會鋌而走險去知法違法。但是實則這樣也並無法徹底解決問題,因為嚴苛的違法懲罰機制需要的是有能夠保持絕對獨立的執法者的存在,而當今中國官商勾結的現象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某些小煤礦可能就是執法者自己的財產,這樣的情況下想要讓他們“懲罰自己”簡直是天方夜譚。
對於此,唯一的解決出路也就只有民主的機制了。民主乃是最根本的解決問題的方法,中國之所以會產生現今這一切一切的問題,就在於我們缺乏一個民主的機制。無論是煤礦問題還是任何其他問題,在中國若想解決都必須引入民主的機制,否則一切的策略性的解決方法都無法成功。只有當局真正能夠真正站在全民族利益的立場上思考問題,而非一黨之私;開放黨禁,引入反對黨,引入競爭性的多黨制;而不再是僅靠宣傳自己執政的所謂“歷史必然性”,或者通過憲法條文來壟斷自己的執政地位,才能真正保證權力不會出現異化,才能真正解決中國的一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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